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223-235MHz频段(以下简称230MHz频段)频率利用效率和效益,满足电力、燃气、人防、水务等行业无线数据传输和能源互联网应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频率使用现状,现对230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223-226MHz和229-233MHz频段(已分配的专用频率除外)的频率使用规划,将该频段用于采用时分双工(TDD)方式载波聚合、动态频谱共享技术的无线数据传输系统。上述系统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附件所列技术要求,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型号核准证。
二、223-226MHz、229-233MHz、226-227/233-234MHz和228.5-229MHz频段的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227-228/234-235MHz和228-228.5MHz频段的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其中,226/233MHz、229MHz频点用于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227/234MHz、228/235MHz、228.5MHz频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三、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223-226MHz、229-233MHz频段内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新的频率使用许可申请和1785-1805MHz频段的电力专网频率使用许可申请。
228-228.5MHz频段内原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频率使用到期后需要延续的,应根据使用需求调整至228.5-229MHz频段;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频率使用到期后需要延续的,调整至227-228/234-235MHz和228-228.5MHz频段内。上述频段确实不能满足需求的,需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延长频率使用期限。
四、鼓励相关行业部门采用共网模式使用223-226MHz和229-233MHz频段。建网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负担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为共网部门、单位提供可靠、高质量的业务和应用服务,并确保部署的无线电数据传输系统安全运行和高效应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系统投入运行后2年内,频段占用度应不低于70%。
五、223-226MHz和229-233MHz频段基地台(站)的设置、使用,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执行,由基地台(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终端台(站)参照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简化审批程序。
六、采用载波聚合技术的无线数据传输系统使用230MHz频段,不得对已分配的专用频率、已设置使用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台站和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贵州省黔南州射电天文台站等合法使用的频率、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建网单位应在系统投入运行前做好与可能受到影响的专用频率和已设台站的干扰协调工作。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符的,按本文件执行。其他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频率使用的管理事宜仍按《关于印发民用超短波遥测、遥控、数据传输业务频段规划的通知》(国无管〔1991〕5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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